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882号
申请人:何培珍,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曹光耀,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曹兴恒,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曹光琼,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代小亚,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罗吉敏,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王澳东,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何培珍、曹光耀、曹兴恒、曹光琼与被执行人代小亚、罗吉敏、王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小亚、罗吉敏、王澳东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梅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