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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882号

何培珍、曹光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培珍;曹光耀;曹兴恒;曹光琼;代小亚;罗吉敏;王澳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882号

申请人:何培珍,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曹光耀,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曹兴恒,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曹光琼,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代小亚,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罗吉敏,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王澳东,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何培珍、曹光耀、曹兴恒、曹光琼与被执行人代小亚、罗吉敏、王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小亚、罗吉敏、王澳东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梅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