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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执148号

(2019)湘0922执148号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人刘正凯、钟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凯;钟伶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桃江县。被执行人刘正凯,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钟伶俐,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258332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66元,执行费28233元。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受理。2019年3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第一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2019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019年3月10日,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桃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县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发起第二轮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19年4月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住所地桃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正凯被公安机关抓获,钟伶俐下落不明,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刘正凯、钟伶俐应支付借款本息258332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66元,执行费28233元,分文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行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爱宝

审判员  吴志群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黎明

书记员何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