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1018之2号
原告:王桂莲,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连聚,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巨野洪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南光明路东(光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
被告:冯建忠,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莲与被告张连聚、冯建忠、巨野洪州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鲁1725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将事故车辆鲁HD××××/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冯建忠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冯建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案事故车辆鲁HD××××/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解除查封。
审判员 田秀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琛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