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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057号之一

和林格尔县盛乐镇红夭子村民委员会与武月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盛乐镇红夭子村民委员会;武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057号之一

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红夭子村民委员会(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第三农场),住所地和林格尔县盛乐镇红夭子村。

法定代表人:武俊俊,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律师。

被

上诉人:武月明,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珊,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明,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乡,系武月明妻子。

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红夭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武月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3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月明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月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和林格尔县盛乐镇红夭子村民委员会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3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月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141元,减半收取5070.5元,由武月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1元,减半收取5070.5元,由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红夭子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 静

审判员 李永刚

审判员 周 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子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