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3317号
原告:曾维昊,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森,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子文,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曾维昊诉被告黄子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维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维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维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维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乐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蓉 代理
书记员 梁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