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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3317号

曾维昊与黄子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曾维昊;黄子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3317号

原告:曾维昊,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森,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子文,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曾维昊诉被告黄子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维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维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维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维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乐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蓉 代理

书记员  梁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