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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刑初267号

冉俊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冉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2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俊杰,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俊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毅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冉俊杰与朋友李某等人在中牟县拥军路金碧辉煌KTV饮酒,后于当日23时许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拥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冉俊杰静脉血血醇含量为16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俊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可依法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冉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有证人李某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俊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驾车行驶的路线、路程、时间等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冉俊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