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02执19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善芳,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丁祥喜,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善芳与被执行人丁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丁祥喜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善芳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祥喜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500元、迟延履行利息7350元、诉讼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祥喜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祥喜银行存款1501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