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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02执1978号之三

陈善芳、丁祥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善芳;丁祥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02执19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善芳,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丁祥喜,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善芳与被执行人丁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丁祥喜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善芳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祥喜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500元、迟延履行利息7350元、诉讼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1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祥喜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祥喜银行存款1501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