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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民初752号

陈哲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哲;王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752号

原告:陈哲,男,1947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王冬梅,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陈哲与被告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原告陈哲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哲负担。

审判员  王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