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752号
原告:陈哲,男,1947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王冬梅,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陈哲与被告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原告陈哲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哲负担。
审判员 王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