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财保20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黑龙江润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楼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于平山。
被
申请人:杨洪斌,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
申请人:高振秀,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
申请人:黑龙江龙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楼(明月街**子商务大厦301-35。
法定代表人:杨洪斌。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润扬物流有限公司、杨洪斌、高振秀、黑龙江龙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润扬物流有限公司、杨洪斌、高振秀、黑龙江龙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为此,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润扬物流有限公司、杨洪斌、高振秀、黑龙江龙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善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