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异132号 异议人(案外人):霞浦县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太康路361号东方伟业广场5座4层4F-0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0000NXX3H。
申请执行人:赵淑燕(ZHAOSHUYAN),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美国公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明、蒋洮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霞浦东方伟业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2号百花新村B号楼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67310659B。
法定代表人:张朝华。
被执行人:苏秋容,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燕与被执行人霞浦东方伟业商业置业有限公司、苏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霞浦县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19年4月10日,异议人霞浦县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霞浦县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霞浦县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严丽仙
审判员 林 娜
审判员 孙军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静雅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