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冀0930民初426号
原告:刘某,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其抚养费;3.原告的陪嫁物品及其个人生活专用物品判归原告所有;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权债务依法分割;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1。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孟村县法院依法作出(2018)冀0930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子李某1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三、原告刘某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
四、原告在被告处的陪嫁物品(美菱冰箱1台、威力洗衣机1台、液化气罐1个、煤气灶炉具1套、炕被1床、被3床、褥子3床)归婚生子李某1所有;
五、其他无争执。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茂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孟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