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执1261号

赵红昌、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红昌;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昌,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17632620T。

法定代表人:吴国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红昌申请执行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4583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