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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刑初186号

欧伟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当事人
欧伟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伟权,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香港新界屯门。因本案,于2018年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伟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伟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伟权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有l次海关退运记录和征税记录。欧伟权因走私,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4日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8日,欧伟权携带旧液晶显示屏32块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计核,本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19.9元。2019年1月21日,欧伟权从港珠澳大桥口岸入境时被港珠澳大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涉案走私货物照片及扣押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计核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伟权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伟权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本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伟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属实,该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伟权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欧伟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伟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    南

审判员 肖  艾  新

审判员 邱  彩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永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