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龙建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伍晓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桃江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沈满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建国、伍晓英与被执行人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桃江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桃江村第三村民小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建国、伍晓英案款XX元,执行费XX元(减免XX元),执行到位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