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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龙建国、伍晓英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桃江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款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龙建国;伍晓英;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桃江村第三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龙建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伍晓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桃江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沈满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建国、伍晓英与被执行人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桃江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零陵区朝阳办事处桃江村第三村民小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建国、伍晓英案款XX元,执行费XX元(减免XX元),执行到位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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