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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2102号

广州麦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6-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麦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2102号

原告:广州麦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10101329。

法定代表人:洪林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玲,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冰,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威海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港西镇港山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1275942XN。

法定代表人:朴美善。

原告广州麦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麦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在2016年5月9日签订采购订单(编号:WXH013),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产品型号为CLT-406S的显影辊/DR13000件,单价为6.5元,总价为84500元。在2016年6月2日签订采购订单(编号:WXH015),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产品型号为CLT-406S的显影辊/DR20000件,单价为6.5元,总价为130000元。被告承诺上述货品保证放置三年不会起泡。2016年5月12日起原告陆续收到被告分批次发来的货物。经双方核对,被告对WXH013采购订单的发货数量为13000件,其中2016年5月12日发来4000件,2016年5月24日发来2500件,2016年5月29日发来6300件,2016年6月21日发来200件。被告对WXH015采购订单的发货数量为19200件,其中2016年6月21日发来8200件,2016年6月25日发来5000件,2016年6月30日发来2400件,2016年7月5日发来3600件。截止到2016年7月5日,原告共收到被告发来的货品共计32200件,原告就上述两份订单向被告共支付货款209300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提供的显影辊出现打印全色板有白点、起泡等不良情况。被告在采购订单中承诺货品“保证放置三年不会起泡”,但原告收到第一批次2016年5月12日到货的货品仅一年半的时间,被告所提供的货品在其三年质量保证期内即出现多种质量问题,原告就其提供的货品出现质量问题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被告多次进行沟通,被告均不予理会。现原告库房存有订单编号为WXH013的显影辊93件,其中各批次显影辊合计93件;订单编号为WXH015的显影辊11000件,其中2016年6月21日批次显影辊8000件,2016年6月25日批次显影辊1000件,2016年6月30日批次显影辊1500件,2016年7月5日批次显影辊500件。原告上述现有库存货品共计11093件,货款共计72104.5元,上述现有库存货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综上,被告所交付的货品严重不符合双方约定,其行为己构成瑕疵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威海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发货地均在山东省荣成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WXH013号、WXH015号两份采购订单明确写明被告应送货上门,因此,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告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威海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威海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焰桦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