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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4执116号

陈明著、郑正、李佩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著;郑正;李佩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4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著,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郑正,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李佩珂,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4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著与被执行人郑正、李佩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陈明著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4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