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4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著,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郑正,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李佩珂,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4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著与被执行人郑正、李佩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陈明著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4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