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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2民初1189号

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1189号

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890707。

法定代表人:彭民,总经理。 住所: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杨,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鑫,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通川区。 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寇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