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3执保10号 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公司与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桂13民终220号民事裁定。根据本裁定及你公司提供的保全财产申请内容,本院对被申请人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及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已额度冻结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银行帐户的存款510万: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3010154500003043帐户(实际冻结1552.63元); 2、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凤凰支行22×××38帐户(实际冻结87.22元);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72×××55-000001帐户(实际冻结14167.44元)。 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