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03民初9868号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被告:木兰县顺和热电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木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跃进街一委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757808698XX。
法定代表人:张学伟,总经理。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木兰县顺和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1274.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5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明琼
人民陪审员 时立群
人民陪审员 乔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