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覃和政,男,1971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邓少锋,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覃和政依据(2018)桂08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邓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曾以(2018)桂0802执11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邓少锋名下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阳光城)xx幢x单元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现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95000元之后,申请执行人愿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2018)桂0802执1178号执行裁定书、(2018)桂0802执11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邓少锋名下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阳光城)xx幢x单元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覃韵茗
书 记 员 张宝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