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 )陕0102民初1039号 
原告:张淑敏,女,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楼XX单元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远军,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团骑手,住西安市灞桥区XX村XX号。
被告: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楼XX室。
负责人:西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博,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三块在先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负责人:安中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该公司法务。
原告张淑敏诉被告吴远军、上海易即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六分公司、北京三块在先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敏撤诉。诉讼费599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淑敏承担。                        审  判  员    蒋  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