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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738号

何建国与江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建国;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1738号

原告:何建国,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江力,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何建国与被告江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何建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建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嘉颖

书 记 员 竺曼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