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70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符菊香,女,汉族,1952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海荣,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周红霞,女,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符菊香与被执行人王海荣、周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甘0702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岳慧萍
审判员 尚丽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成千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