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3民初1801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陶某,男,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告于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收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