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81刑初88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涛,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国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薛涛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交河镇信用社门前时,与前方顺向行走的行人邱某相撞,造成薛涛、邱某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对薛涛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证实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8.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案发后薛涛已与邱某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薛涛供述、证人邱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说明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涛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从重处罚情节,其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房晓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