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804号
原告:王令华,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告:王修胜,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人:范世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原告王令华与被告王修胜、第三人范世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王令华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令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喜娥
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任怀钰 书 记员 杨冬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