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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民初811号

任志平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志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322民初811号

原告:任志平,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033320XJ。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印,该公司职员。

原告任志平与被告常德元、常贵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任志平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平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少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