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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1243号

郑群锋与张四川、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群锋;张四川;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建诚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243号

原告:郑群锋,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张四川,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建诚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建华。

原告郑群锋与被告张四川、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建诚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受理的(2019)豫0192民初1237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92民初123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梁超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