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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民初613号

黎小容与李曼莉、李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小容;李曼莉;李锦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613号

原告:黎小容,女,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曼莉,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李锦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黎小容与被告李曼莉、李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黎小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4万元及利息24万元,合计438万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曼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14万元,双方约定随时归还,并约定部分借款月息两分,部分借款月息一分五。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讨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以种种理由为由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曼莉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9年4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被告李曼莉向原告黎小容借款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小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40元,减半收取20920元,退还给原告黎小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美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伦明

书记员郑梅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