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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监8号

方某1与方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方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监8号

原审

原告:方某1,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方某2,男,194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纺织工业部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原告方某1与原审被告方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做出的(2016)京0108民初7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方某2并已于2017年2月26日去世。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争争

审判员  郭海东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