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监8号
原审
原告:方某1,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方某2,男,194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纺织工业部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原告方某1与原审被告方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做出的(2016)京0108民初7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方某2并已于2017年2月26日去世。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争争
审判员 郭海东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