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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491号

张强、张文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强;张文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91号

被执行人:张强,男,1990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马庙村张瓦屋村民组。2017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张文政,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矿北村****。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强、张文政合同诈骗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本院(2018)皖010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被羁押中且无可处置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