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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4民初552号之二

贾瑞波、雷献彬等与丁里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瑞波;雷献彬;丁里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24民初552号之二

原告:贾瑞波,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雷献彬,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铁拴,卢氏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丁里清,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贾瑞波、雷献彬与被告丁里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9年1月23日依法作出(2019)豫1224民初5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河南省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给丁里清(西闫乡常闫村第十八标段、雷家营村第八标段)两个工程剩余工程款63万元予以保全。现原告贾瑞波、雷献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做出(2019)豫1224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省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给丁里清(西闫乡常闫村第十八标段、雷家营村第八标段)两个工程剩余工程款63万元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志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