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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民初505号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办公室与李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办公室;李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602民初505号

原告: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五路高十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00MB2628563B。

法定代表人:李金收,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宁,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梅,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办公室)与被告李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新区人才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张建宁到庭参加诉讼,李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新区人才办公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莉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8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18年11月22日应付违约金为16878元);2.诉讼费用由李莉梅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高新区人才办公室与李莉梅签订资助协议书,约定高新区人才办公室为扶持李莉梅创业,向其提供50000元无息借款,并于2014年1月9日依约交付了上述款项,按照约定,李莉梅应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月偿还借款,但截至起诉之日,李莉梅仅付款1500元,余款至今未能偿还。 李莉梅未作答辩。 高新区人才办公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资助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补充回单、结算账户付款凭证、收款收据、编号为滨高新办发[2018]87号的“关于撤销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促进会的通知”、李莉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9日,原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促进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创促会)(资助人)与李莉梅(受资助人)签订资助协议书,约定资助人以支票形式向受资助人发放资助款50000元,用于受资助人申请的地址为滨州高新区××兔业项目,资助类型为创业资助,资助月数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在资助期33个月内,每月向资助人偿还1500元,首次偿还日为2014年4月25日,以后在每月25日至下月5日前支付本月偿还额,直至还清所有资助(最后一笔还款日拟拟定为2016年12月25日,还款金额为2000元)。如受资助人不按约定还款期限归还资助款,应按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向资助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高新区创促会于2014年2月19日交付李莉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金额为50000元,李莉梅收到支票后于同日向高新区创促会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确认收到上述资助款。2014年5月7日,李莉梅还款1500元,剩余资助款至今未还。 2018年8月10日,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作出编号为滨高新办发[2018]87号“关于撤销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促进会的通知”,研究决定撤销高新区创促会,后续工作由高新区人才办公室负责处理。

本院认为,高新区创促会与李莉梅签订资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新区创促会依约向李莉梅发放了资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李莉梅仅归还1500元,对剩余资助款不再归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归还高新区创促会剩余资助款485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滨高新办发[2018]87号文件,高新区创促会撤销后,其后续工作由高新区人才办公室负责处理,故高新区人才办公室有权向李莉梅主张上述债权。 李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和质证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对高新区人才办公室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李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资助款4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46元,减半收取计717.23元,由李莉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