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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82执954号

连州市人民法院、雷小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小辉;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2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连州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房志伟,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雷小辉,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杨丽芳与雷小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粤188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雷小辉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327.50元。因雷小辉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雷小辉名下无房屋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2018年11月13日,本院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雷小辉名下粤R×××××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2019年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雷小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粤R×××××号车辆外,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小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唐贯忠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