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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执656号

王福强、白德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王福强;白德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9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强,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白德申,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强与被执行人白德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625.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白德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白德申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信息、无有价证券信息、无工商股权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井连江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吴振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