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1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地宽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2号11幢A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181T9Q。
法定代表人:朱孟军。
被执行人:晋江沙帕尔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鹏头村鹏青路1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72801837。
法定代表人:陈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甬仲字第1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晋江沙帕尔鞋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甬仲字第11号调解书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