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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919号

秦凤云、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凤云;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秦凤云,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西四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9064M。

负责人:张福喜职务:执行董事关于秦凤云申请执行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9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该存款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实该房产已售于个人,但该房产现仍登记在被告名下,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已查封,车辆暂未实际控制。

三、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9年2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9年4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五、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申请人秦凤云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秦凤云尚未实现的债权被告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凤云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6年4月23日起,以本金187119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99号院56号楼1层附1号房屋取得首次登记之日止],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8元,减半收取4819元,由被告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