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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民抗27号

无锡贵升服饰有限公司、胡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贵升服饰有限公司;胡桂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抗27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贵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南胡巷。

法定代表人:胡桂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桂生,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西路**。

主要

负责人:朱伊民,该支行行长。申诉人无锡贵升服饰有限公司、胡桂生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39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8]320000003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曹 霞

审判员 傅志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