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刑初11-31号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郭锦波非法集资案件中,查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在侦查阶段已查封焦作市双仁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证号:焦国用(1999)字第1**,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焦作市双仁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土地证号:焦国用(1999)字第1**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元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