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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02执异86号

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朱红、王庆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朱红;王庆福;高晓君;高雪梅;李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02执异8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朱红,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王庆福,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高晓君,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高雪梅,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李玉军,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朱红与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伟实业公司)、王庆福、高雪梅、高晓君、李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创伟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创伟实业公司异议称:江苏金宏业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业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方法不合理,评估价格太低;注册评估师未到现场勘验,现场勘验人员无资格;要求认定《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无效;同时,宿豫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创伟实业公司破产案件,要求中止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创伟实业公司、王庆福、高晓君、高雪梅、李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6)苏1302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创伟实业公司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16997879.31元及利息2654415.26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利息分别以300万元、300万元、4999256.52元、200万元、3998622.7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5%、9.7905%、10.248%、10.248%、10.98%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王庆福、高晓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创伟实业公司追偿;

三、高雪梅、李玉军对第一项判决中借款本金12999256.52元及利息2198263.75元部分(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利息分别以300万元、300万元、4999256.52元、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5%、9.7905%、10.248%、10.248%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创伟实业公司追偿;

四、确认建设银行有权对创伟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区××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房产及宿国用2007第变1817号土地(宿房宿豫他字第××号)在12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831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28834元,由创伟实业公司、王庆福、高晓君、高雪梅、李玉军共同负担。同时查明,建设银行于2016年9月22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9日,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朱红。2018年5月11日,朱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1302执2202号。本院审查认为,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只是人民法院确认拍卖保留价的参考,其真实价值需要市场的检验,最终由拍卖结果决定。创伟实业公司关于评估价格太低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查,金宏业评估公司在对创伟实业公司资产评估过程中,委派了注册评估师到场勘验,故金宏业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创伟实业公司关于金宏业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注册评估师未到现场勘验,现场勘验人员无资格,要求认定《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无效的异议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创伟实业公司提供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8)苏1311破申32号通知书,可以证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创伟实业公司破产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案执行程序应予中止。创伟实业公司要求本案中止执行的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驳回异议人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无效的执行异议。

二、中止本院(2018)苏1302执2202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苏林

审判员  丁桂林

审判员  吴良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光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