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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23执1802号之一

朱飞、沙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飞;沙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执1802号之一

申请人:朱飞,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沙莎,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生效的(2018)皖1523民初1633号判决,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沙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莎(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沙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的账户62×××23_156_1存款52.2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

书记员 蒋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