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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2民初1123号

赵国民与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国民;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2民初1123号

原告:赵国民,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君,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伟,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 原告赵国民与被告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民的委托代理人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国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我借款20000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还清。但被告全今也没有偿还借款。虽经我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从速裁判。 被告杜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伟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赵国民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到期还款日定于2017年6月20日,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人杜伟身份证号1310021985101044162016年6月2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短信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欠款的事实清楚,约定明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杜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国民欠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杜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穆志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江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