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4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71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马俊,男,1986年02月14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李娟与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民终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马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娟借款98865.69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5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马俊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故暂未处罚。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H×××**汽车,查封期限至2021年1月6日,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在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淮安市××北路××号北大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上述房屋的登记业主是马跃,不认识马俊这个人,也没见过马跃家里有小孩,马跃以前自己住在上述房屋,后来因为经常有人上门要债,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了。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说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8865.69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正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