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02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33552494D。
法定代表人:胡德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940J。
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鄂1102执12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的牌号为JHX209号北京现代牌车辆、牌号为JA9653号江铃牌车辆、牌号为JFS088号江淮牌车辆三台。但该三辆车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互联网银行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社区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并将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申请人武汉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