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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21执183-1号

陈润福与清徐县清源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润福;清徐县清源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21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陈润福,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

被执行人:清徐县清源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陈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和明,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陈润福与清徐县清源镇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晋012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俊峰

审判员 要经全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