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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1民初1117号

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诉关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关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1民初1117号

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经营者:白湘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礼,该商店职工。

被告:关治国,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蛟河市。

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与被告关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于2019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