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1民初1117号
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经营者:白湘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礼,该商店职工。
被告:关治国,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蛟河市。
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与被告关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于2019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帮农亿家兴农资商店负担。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