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12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苟慧云 出生日期 1968年6月30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杨晓文 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19]4号 指控情况 指控的事实 2017年4月7日11时许,任原纲在本市市南区贵州路5号工商银行ATM机取款后,将本人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后被告人苟慧云到该ATM机取款时,发现任原纲未取的银行卡,分三次从该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共15000元,用于日常消费。后被查获。被告人苟慧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 指控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已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苟慧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苟慧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丽萍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