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1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高威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北工业园区江场三路17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163880R。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
被执行人:泉州市合能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桐林工业区吉安南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376669590。
法定代表人:郭嘉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142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泉州市合能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1425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