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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1664号之一

上海高威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合能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高威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合能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1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高威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北工业园区江场三路17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163880R。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

被执行人:泉州市合能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桐林工业区吉安南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376669590。

法定代表人:郭嘉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142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泉州市合能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1425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