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2468号
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东达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永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宗奇君,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孙春红,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家兴小区11号楼4单元5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奇君、孙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4月03日书面告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慧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