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戴振宇,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孙昌军,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戴振宇与被执行人孙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7)吉0781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红砖款3504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13日、2019年3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采取了传统查控措施,在房屋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4、2019年3月18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9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树才
审判员 王长会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庆学 更多数据: